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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银行催收有效性的认定 -pg电子游戏

2016-11-25

        在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极其普及的当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不断涌现,甚至占到了信用卡犯罪案件总数的90%以上。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银行的催收是认定构成犯罪的必经环节,因此银行催收不当经常被辩护人作为被告人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理由之一。本文将通过董红玉信用卡诈骗案对银行催收效力认定问题予以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董红玉虚构收入信息,以本人名义先后向某银行等七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后在收入不足以归还透支钱款的情况下,仍透支消费和套现本金共计人民币290,174.94元,后经上述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仍拒不归还。2014年10月8日,董红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恶意透支其中两家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了其他五节犯罪事实。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董红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68号)


【争议焦点】

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本案中发卡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如银行催收没有通知到持卡人将会否定银行催收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到银行催收次数的认定,而银行催收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次数将会导致被告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结论难以成立。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辩方论证银行催收不具有有效性的上诉理由主要有:被告人没有收到发卡行催收,且发卡行有效催收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不能证明银行进行达到法定次数的有效催收。而控方对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予以回应:发卡行提供的催收记录具有真实性,银行曾多次以电话、信函、外访等形式催收,其形式有效,足以证实董红玉经发卡行二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事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评判:经查证,根据银行所提供的证据,证明银行曾多次以电话、信函、外访等形式催收,其形式有效。而且被告人已经多次收到了银行的催收通知,也证明银行催收被告人达到了两次以上。据此,上诉人董红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从控辩双方以及法院的裁判能够看出,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笔者将结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应的条款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银行催收的有效性认定予以简要分析。


         第一,催收主体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以及《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表明认定行为人构成恶意透支的前提在于发卡银行必须对行为人进行了两次催收。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中对恶意透支行为人催收的实施主体必须是银行,而不能是司法机关,因此司法催收不能认定为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催收”。因为银行催收是认定恶意透支的前置程序,所以辩护人在做无罪辩护时常以银行没有进行有效性催收作为辩护理由。

第二,催收完成时间的认定

对于银行催收完成时间的认定在刑法学界有不同的学说,分别为“银行发出说”、“持卡人收到说”。“银行发出说”主张的是银行完成程序性催收即可,而持卡人是否明确知悉银行的催收内容在所不问。这一观点使持卡人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几率大为增加。“持卡人收到说”主张的是银行的催收通知必须明确地被持卡人所知悉、理解。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持卡人能与银行处于同一银行消费信息中。通常情况下,对银行催收的性质适用“持卡人收到说”会更能被接受,因此银行所做的两次催收应当为有效性催收。换言之,银行的有效性催收是指银行的催收通知要现实性、确定性地到达持卡人处,如果两次催收中有一次催收没有现实性、准确性地到达持卡人处,应当视为该案不符合两次催收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催收方式的界定

银行催收的方式会影响到银行催收的有效性,对此应当予以明确的界定。在本案中,控方给出的涉案银行的催收记录表明银行曾多次以电话、信函、外访等形式催收。从这里,我们能够看到银行催收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两次催收必须为书面催收。在司法实践中,银行采取催收的形式主要有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即上门催收)以及书面催收等。电话催收与外访催收只需在催收时甄别催收对象是否为持卡人就能保证催收的有效性。而书面催收如何具备有效性则需要进一步地界定。书面催收是以邮寄方式送达持卡人处,但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没有正面地对催收的内容进行有关交涉,所以很难认定持卡人现实性、准确性地收到了银行催收。在大多数庭审中,控方所列用以证明银行书面催收有效性的证据只是银行发出的书面催收函的副本或者存根,但是控方所列的证据很少有涉及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确认书面催收的过程。不过仅凭银行发出的书面催收函的副本或者存根在庭审中无法确认持卡人现实性、准确性地收到书面催收。笔者认为书面催收的有效性必须结合银行发出的书面催收函以及行为人与银行之间确认书面催收的过程这两个证据才能予以明确。

第四,持卡人不当行为的影响

在申领信用卡时所填写的pg电子游戏下载的联系方式以及联系地址等信息同样也会影响银行催收的有效性。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的pg电子游戏下载的联系方式或者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后,持卡人需要通知银行,并让银行将相应信息及时改变。如果持卡人故意变更pg电子游戏下载的联系方式或者而联系地址而不通知银行,银行只需要提供证据其进行了催收即可证明银行催收的有效性。相对限制持卡人的权限能够保证银行在实施催收的过程中不用承担过重的责任。


综上所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中“银行催收”要件有效性的认定需要在催收性质、催收方式以及持卡人是否存在故意回避催收等方面作出合理的甄别。银行催收直接影响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因此控辩双方在进行举证时绝不能随意处理,要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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